夫妻债务什么情况下的不用共同承担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8

夫妻债务什么情况下的不用共同承担

这些债务在 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建设、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都可以拒绝,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什么情况下属於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V在什么情况下不属於夫妻共同债务

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如果您爱人是个人债务,您可以不承担偿还义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案件中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赌债,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以及一方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未被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夫妻关系中哪些债务不用共同承担啦

夫妻一方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自己欠下的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单方形成的钜额债务,这些债务另一方不予承担,正常的债务夫妻双方还要共同承担。

什么情况下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

一、以往关於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以往关於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主要有: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较为粗疏,但确立了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分歧
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债权人、举债方及其配偶三方的举证责任负担上带来了有明显不同。
根据婚姻法第41条,主张属於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同时未区分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
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对此举证证明。当然,主张不属於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则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四种除外情形中的一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与上述规定有了重大变化,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三、最高法院最新答复中的坚持与突破
1.继续坚持“内外有别”
答复全文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可见,最高法院仍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区分为两种场合,即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和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这这两种不同场合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高法院继续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在离婚诉讼这一对内关系上,采“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这一对外关系上,继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2.在对外债务承担上增加了除外情形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的最值得重视的是最后一句话:“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整个答复的最大亮点。该规定的实质,并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颠覆,而是对其突破与补充,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的两种除外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之外新增了一种除外责任,即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该除外情形的引入,可以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吸纳了“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的部分内涵,将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对外债务承担上的一种抗辩理由。只不过,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分配给了举债人的配偶一方,而非债权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
根据该答复的精神,由于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内外有别的认定标准,那么,在债务纠纷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作出的生效判决,在离婚诉讼中,不能简单的依据该判决也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亦如是。易言之,由于认定标准存在区别,离婚判决与债务纠纷判决中对於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能也会存在区别,两种判决之间并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

什么情况下夫妻之间不能债权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于此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也在激烈讨论,估计会有结果,静候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情况下会冻结另一方账户

就是你们是债务是一起的,需要一起还,具体的你不然去律伴这法律平台问下律师就好了,他们清楚。。

什么情况下需要共同承担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需要以下条件:
1,存在真实性的危险,且此危险是船及货物同时面对的风险
2 为了防止发生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的损失必须在此措施对避免风险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归为共同海损
3 ,共同海损发生的必须是在货方及船方均已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比如在船不适航 且船方未说明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算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