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也可以判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因为如果没有亲子鉴定,很难再提供出足以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亲子鉴定:
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就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作亲子鉴定。那么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他属“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
医学上的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科学检测手段。在一般人眼里,亲子鉴定是公民自愿选择的一种行为,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但是纠纷一旦闹到法庭上,如何确认血缘关系,决不是古代用那种“滴血认亲”的手段来检验,而是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来确认。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就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看,除主张权利一方需作举证外,凡否认某种法律关系事实不存在一方,也需对自己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一味强调主张权利方来举证,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和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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