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关于保护家庭的法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95年北京怀柔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社会性别、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等外来名词使中国更多的官员和公众加深了对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了解。此后,中国80年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的修正中,在总则一章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得家庭暴力这一一向被视为家务事的问题有了法的意义。然而,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并不明确,而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解释是狭义的。家庭暴力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被解释为“虐待”。学术界和司法裁判对家庭暴力是否包括婚内强奸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尽管中国法律引进了家庭暴力概念,但由于缺乏立法权威性,可能已经或正在给司法操作带来问题,公众的反应可能是困惑。当然,无论怎样评价,都不能否认家庭暴力被引进立法本身即标志着社会的进步,即国家关注和保护家庭暴力下的受暴妇女及老人、儿童,也包括被施暴的男性。
家庭暴力的危害足以摧毁一个家庭。根据一份资料统计,在中国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暴力,有31.7%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显然立法禁止家庭暴力是社会的需要,公众的需要。因此,如何去制止家庭暴力,依法执法,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一、家庭暴力的释义
1、“家庭暴力”被中国法律立法及解释之前,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或概念的表述是多元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程度、范围、法律责任的讨论;但对家庭暴力的行为的认识却基本一致,认为对家庭成员只要进行伤害、虐待、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其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与血缘关系维系起来的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施暴者往往是家庭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中壮年男子,而受害者则是妇女、儿童和老人,施暴行为涉及身体、性和精神方面。也包括婚姻暴力、家庭成员间的暴力。
2、自“家庭暴力”被司法解释后,由法官创新的家庭暴力的定义将在中国成为裁判和执行的依据,以及判断“家庭暴力”的执法根据。释义明确、清楚地表明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保护。现行“家庭暴力”立法的释义基滑稿散本概括了所有施暴行为人施暴的范围、行为、手段、情节以及给受暴人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显然,释义排除了婚姻家庭或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性的暴力,简言之,释义排除了婚内强奸;其次释义的欠缺表现在对家庭暴力是违法的,是犯罪的,没有给以界定;其三释义遗漏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如一个耳光是否暴力。我们知道在家庭中,一方伤害另一方最多的一个现象是,施暴人通常以打耳光,以伤害对方而获得快感和发泄,但一个耳光可能打死或打伤另一方。其四,家庭暴力与虐待界限不清,根据现行刑法家庭暴力不是罪。而虐待则为虐待行为,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重则可以虐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尽以持续性、长信氏期性特征作为界定的特征,显然是不够正确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家庭暴力是否涵括虐待,虐待是否包括家庭暴力,至今仍是学者、公众讨论的话题。
3、联合国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反映在针对妇女的暴力,于1979年、1993年先后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86年,联合国有关方面曾举办过一个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什么是家庭暴力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专家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暴力和性暴力;还包括精神、情感和经济方面。他们将家庭暴力的定义表述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行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行应与偶尔发生的暴行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敬液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报告》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定义的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妇女受到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和痛苦,也包括威胁重用这些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因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但并不限于:家庭中发生的身体,如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女性有害的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一般在社区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伤害行为,包括工作场所、教育机关和其他地方发生的强奸、性凌辱、性骚扰和性胁迫、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国家所施行或容忍和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不论在何处发生。强迫婚姻、以及家庭内的经济控制也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从上述联合国委员会的报告以及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报告对家庭暴力及针对妇女暴力的定义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一是暴力的主要对象(妇女、老人、儿童)或是针对妇女暴力的对象是一致的;
二是暴力发生在领域,但更多发生在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私领域。
三是从社会性别视角通过公约或宣言,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
四是暴力释义的范围是广泛的,应包括身体、精神、性和经济等方面的暴力。
五是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
根据中外资料反映,2002年前已有170个国家通过认可消歧公约。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重视有三种情况,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12个国家,澳大利亚、智利、阿根廷、毛里求斯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已先后制定了专门或单项反家庭暴力法;日本在2001年4月还专门制定了《防止来自配偶者的暴力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又如挪威、科威特等国,则是在刑法中增设有关反家庭暴力的罪名和刑罚,还有的国家,如伊朗、哥伦比亚等国家却直接制定预防、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计划或立法。无论是计划,专项立法,或在刑法中增设有关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普遍认定为: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包括身体的、精神的。但对性暴力、冷暴力、语言暴力、经济暴力等,因各国地域、立法背景不同而不同,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深层次与表面层次的表述不同,深层次则是从男性统治,性权利方面表述,表层次则是就暴力而论暴力。如英国学者玛丽亚·海斯特对家庭暴力的表述,深刻揭示了男女二性之间的权力关系。从一份共同的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员中的一方为了控制或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方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此外从英国学者亚伯拉罕1998年从英国犯罪调查,有90%至97%的绝大多数暴力行为都是男人以女人为对象施暴的。毫无疑问,数字和定义揭示了传统的男尊女卑模式,以及法律对男性权力的维护,如早在1767年,英国的一个法律就规定了丈夫可以打妻子,限度是使用棍子不得粗于他的大拇指。
其实不仅在西方的英国,还是在东方的中国,丈夫打妻子都是天经地义的,就象喝水,吃饭一样。因为在私有制社会,女人就是被交易的物品,或是人身依附于男性,女性主义研究者更认为对暴力的解释是男女之间在社会生活和人身关系上权力不平等的反应。审视现行法律,人权理论的发展同时启示了妇女人权的发展。现代社会妇女走上社会,参加劳动生产已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正如美国R.M.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表示的“只要社会中的阶级等级和角色等还未影响到个人的基本自由,它的横行霸道还未涉及个人存在的最核心部分,那么等级制度的不合理性就还可以保持可控制的界限之内。”
二、家庭暴力的实证研究
1、根据2000年全国妇联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有51.1%的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妻子。只有6.9%的人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丈夫。目前中国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产生,除历史根源、社会根源、经济根源、还有不可忽视的是由文化反映的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