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原文节选)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 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2.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 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3.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