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了,但未经过验收,他以自己的预算值与我们所拨付的工程款相差额,告我公司欠工程款。我公司觉得未经过最终审计的造价不能作为付款依据。施工单位在未验收的前提下,要求有关部分审计,法院支持了。我们觉得工程审计的前提应该是合格的东西呀,不能证明它是合格东西,怎么可以审计呢,法院这做法合理吗?? 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呢,拜托大家给点意见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