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二条 凡在冶金行业内,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冶金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下设监理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与所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的组成及其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经营业务范围,资金数量及监理业绩。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协调司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标准的,由建设协调司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冶金行业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
  申请跨部门的甲级监理单位,经建设协调司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表中人员如系外聘的须出具原单位证明,只能同时被一个单位聘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2、取得监理工程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九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二年后,再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经审查核实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类别及等级表见(《办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