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5

五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双方是用信用证结算,而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而与实际货物的灭失与否,以及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即信用证结算不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结算的关系,而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结算关系——这就是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的特点。而对于实际货物灭失后的损失索赔问题,如果受益人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能够从开证行得到货款,那么,应该是A公司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非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A公司的要求显然不合理。
2、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因为,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那么,当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是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仓至仓条款”,向保单的受益人(买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3、(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A承担——因为,A公司投保的险种不包括火灾的损失。(2)途中溼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投保了水渍险。(3)A公司可以向出口商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虽然提单上的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但毕竟这不是实际起航时间,而是承运人给予B公司的通融——这个事实可以通过调取承运人的航海日志加以证明,因此,这可以证明B公司迟交货物的事实。所以,A公司可以向出口商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款的权利——因为,合同是按CIF条款成交,那么,如果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应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款的权利。
(2)此案中买方应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样处理此事才更合理。
5、这个案例与案例1是相同的内容,这里就不再赘述,参看案例1的答复。

一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没则没有道理,FOB newyork 条件下,货装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应由美方负担。

五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请求高手解答,急用谢谢了!

第一题:信用证允许数量可以增减需符合一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2、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3、货物数量不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

一道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出口农产品一般是以毛作净的。除非事先有规定。
所以,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对的。

如果合同上未注明如何解决类似纠纷的办法,应该按合同上注明产品货名为准.....如果合同货名是CIDER,你可以拒绝接受APPLE WINE的证,如故接受了,应该注明该APPLE WINE的实际出口货物包装标志,并告之买方协商.但我怀疑你把产品类别和产品商标搞混了....酒和果汁不一样啊. 另外,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了"单证一致",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单货一致",别说外贸,就是国内货物的运输,如果你在箱子上写个A,单子上写个B,发是能发,但肯定会有乱子.

两道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急!

1、如果在有效期内提交了原开证行针对不符点的各种修改单据且符合要求的话,原开证行必须解付,UCP600规定,开证行对提交的单据的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指出,不能在更改后再次指出不符点!
2、如果确实是质量问题,那就要出具合同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如果是因为价格问题,属于买方自己的决策失误,无理由提出降价,且这时候卖方已经取得了全部有效议付单据,可以交单议付!

5道国际贸易事务案例分析题

1.可以赔偿,因为受热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2.A公司得不到赔偿,因为“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当中,实际保险范围是“起运港”至“目的港”,所以A公司在工厂往“起运港”运输货物途中不是保险范围,得不到赔偿。
3.在信用证支付项下,《UCP500》中规定: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单据不全是不行的,可以拒付。
4.不能接受,就说我们已经按规定投保了,而且CIF价在“起运港”风险就已经转移到买方了,所以我方没有任何责任。
如果我方想长期和对方建立合作关系,我方可以给一些感情补偿救济,实际当中常这样做。
5.和上述第四题,答案一致。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FOB成交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不可以得到赔偿。
CIF成交: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国B公司在货物离岸必须要为货物投保, A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赔偿。
(所以一般都鼓励出口用FOB,进口用CIF)

1、责任在卖方,应该在发货前争得对方同意。协商解决,可能被要求折扣销售。
2、B公司来电是指电话还是信用证修改电文?如果是后者,可以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修改是信用证完整的一部分,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其约束,受益人受其保护的。如果是其他形式则不能构成信用证的一部分,受益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3、不懂。

对发盘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也就是对原发盘的否认,叫还盘,也就是变成一个新的发盘了,a公司未作进一步的还盘,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条有针对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