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机关会要求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能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可达二千元至一万元。未正确设置和保管纳税资料的行为同样会被罚款。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也会受到类似处罚,送达通知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代送或邮寄,公告送达需满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项指出,个体工商户转借、涂改、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轻者罚款二千元以下,严重者罚款增加至一万元。第二十七条强调,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会受到类似处理,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额度相同。
对于偷税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税务机关会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偷税超过限额的,除了追缴税款,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或涉及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惩处。
争议解决机制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纳税争议中,需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
对于暴力抗拒缴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以及可能的赔偿责任。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