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版《道德经》第十章:道亘无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还原版《道德经》第十章全文如下:

本章对应王弼版《道德经》第三十七章和第四十五章最后一句。本章文本以楚简《老子》为底本,但略去了其中“侯王能守之”一句。

本章是上一章的姊妹篇,上一章老子阐述了什么是“公平”,本章老子将阐述什么是“公正”。“公平”和“不公”,老子的表述分别是“无名”和“有名”。“无名”就是将万物无名化,或统一称为宇宙的“仆从”,恩泽均摊。“有名”就是公平分配遭到破坏,恩泽不再均摊,冒出了新贵,抢了众仆从的饭碗。

本章的主题是“道亘无为”,“无为”是指道维护“公正”所采取的行动。本章中老子第一次提到了“无为”,自然也要给“无为”一个明确的定义。“无为”就是道专门针对“有名”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将“有名”再次化为“无名”,令“不公”回归“公平”。简而言之,“无为”就是维护“公正”。

究竟什么是老子的“无为”?

维护“公正”不是有为吗?为什么老子又称之为“无为”呢?

人们这样理解是因为对“无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误判,将“无”读成了“不”,从而赋予了“无为”以“不为”的内涵。其实,“无”老子最初写作“亡”,“亡”即丢失,如今的“亡羊补牢”仍保留了“亡”的这层含义。“亡为”指的是该做却没人去做的事,所以,“亡为”恰恰就是指必须要做的事,是必须做,别无选择,与“不”的含义刚好相反。

“自化”和“异化”也是一对正反,有万物的自化,就必然有自化中的异化。自化是指正常的演化,异化便是非正常的变化。正如人体基因的突变,是自化中的异化,不可避免。只见自化而不见异化,是没有形成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既然异化源于自化,就不能被自化所自正,于是,纠正异化必须有外力干预。

“无名”是自化,“有名”是异化,“有名”出自“无名”,“无名”无法自正“有名”,这是宇宙生态固有的缺陷,就像人无法改变自己的基因。

道在与宇宙的互动中只做了两件事:1)道创造了宇宙,宇宙不能自生;2)道要治理宇宙异化,宇宙无法自正。这两件事都是宇宙自身无法完成的,必须由道去完成,所以是“亡为”。除了这两件事,别的道什么都没做,也什么都不用做。

老子的这一辩证逻辑战国后人就已经无法理解了,楚简《老子》中就已经出现了将“亡”字改作“无”字的章节。汉帛书中,虽然是“无”而非“无”,取代了“亡”字,但人们还是将“无”读作“无”,而非“亡”。

“亡”字的消失彻底误导了后人,使得“无为就是必须去做”逻辑上显得自相矛盾,反而使得“无为就是不去做”显得顺理成章,以至于后人不断地在“既在做又没在做”中构建逻辑诡辩,将老子理论变成了玄学。

事实上,“无为”与“不为”没有半毛关系。要保留“无”字的用法,我们就要在词典中增加一条注释:“无又作必须解,如无为指必须要做的事。”否则,我们最好将“无为”改回“亡为”,而不再被战国后人的愚钝所戏弄。

老子的“无为”不是什么顺其自然,恰恰相反,“无为”就是道绝不让“不公”肆意泛滥,对任何形式的“越位”或“缺位”彻底加以治理。道的“无为”又能顺谁的自然呢?道是终极主宰,再无公婆可以孝顺;若要顺万物的自然,自化又无法纠正异化,顺其自然,势必导致异化蔓延,病入膏肓。道岂不成了形同虚设?

道的纠错职能——“无为”

道创造了宇宙,万物将自化,若自化中不产生异化,道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道与宇宙互为对立面,对立面不再互动,对立也就不复存在,这也违背了“对立统一”原理。

因此,万物生生不息,是自化。有自化就必然产生异化,而异化又必然回归自化,这些都是“对立统一”原理所决定的。从异化回归自化,万物自生无法胜任,于是“无为”应运而生。

“道亘无为”是“亘道无为”的倒装,旨在强调道。“亘”意为“虚”,“虚”则不可见,不可闻。“无为”指道对异化的纠正,唯有纠错职能的保驾护航,自化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所以,“道亘无为”是“万物将自化”的前提条件,这是“而”字在句中的作用。

楚简此句作“道亘无为也, 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与前一章一样,这里再次出现了战国后人夹带的私货。上一章我们指出,价值观上,老子彻底否定殷周分封制,不可能为维护这一制度献计献策;文法上,老子从来不用侯王与万物対举,逻辑不成立;概念上,老子的圣人之道多言天下之主,对应的是天子而非一方诸侯,以侯王论天下与老子的整体看世界不相符。因此,“侯王若能守之”一句当为战国后人趋炎附势所加。

这里,“侯王能守之”句漏出了新的破绽。“守”楚简《老子》中往往写作“兽”,如“至虚,亘也。兽中,笃也。”而楚简这句的“守”却写成了“守”而非“兽”。有理由相信是后人在添加此句时忽略了这一细节。

基于上述几点,还原版此处将“侯王能守之”从文中删除。

“鹆(yù)”,楚简作“左谷右隹(zhuī)”。“隹”的本意为短尾鸟,甲骨文的写法也酷似飞鸟,故“左谷右隹”是“鹆”的异体字。“鹆”指“鸲(qú)鹆”,俗称“八哥”。“鹆作”是老子在援引“鸲鹆来巢”的典故,以典故讲述的权臣自下居上之乱象,喻比宇宙生态遭到了破坏,个体逾越本位,以自生利益侵害了整体利益。

“鸲鹆”又名“鹳(guàn)鹆”。《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 有鹳鹆来巢。何以书?记异也。何异尔?非中国之禽也,宜穴又巢也。”意思是鸲鹆本是异国鸟,中原没有,现在跑到鲁国来,改变了原来的穴居为巢居。这些都是异象,文献中也从未有记载。鲁国大夫师己认为此乃不详之兆,号称先王时代曾有一首童谣提到过鸲鹆,说是只要这种鸟一出现,国君便会下野。果不其然,竟被应验。

当时的鲁国“三桓”把持朝政,国君王权旁落。鲁昭公是鲁桓公的第六世孙。所谓“三桓”就是鲁桓公另外三个儿子的子嗣所形成的三股贵族势力,分别是孟孙氏、叔孙氏和季氏,其中又以季氏最为强大。季平子时任鲁国正卿,相当于如今的总理。鲁昭公对三桓的专横早已不满,有心除之,却又缺乏政治谋略。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鲁昭公借机讨伐季平子,不料反被三桓联手赶出了鲁国,做了八年流亡国君,最终客死他乡。这期间鲁国居然也未再立新君,而任凭三桓分而治之,直到昭公死后,鲁国权贵们才另立昭公弟为新君,这就是鲁定公。“鸲鹆来巢”指的就是这段荒谬至极的传奇历史。

“化而鹆作,将贞之以无名之仆。”这里的“鹆作”特指个体越位,破坏了系统平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欲望。老子并非禁欲主义者,人的欲望不可能消除,但有个度,这条界限就是不对整体造成伤害,一旦伤害到整体,便被视为“化而鹆作”,于是要令其回归本位,这便是“贞之以无名之仆”。“贞”,正也,意为拨乱反正。以,表示目的所在,指令其回归“无名之仆”的本位。

“夫”代指异化的个体。“滴”,楚简作“帝”,“帝”通“渧”,“渧”是古文的“滴”字。“滴”象征细微,“知足以滴”好比说每一个细胞都感知到了。

老子说,道一旦发现谁越位,将令其归位,而对方也自当心领神会。道无所不能,将使“无名之仆”这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到万物的一举一动,深入骨髓,以至于它们的每一个细胞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如此万物终将各就各位,各尽职守。

传世本这两句写作“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很明显,传世本的核心在“不欲以静”,通过教化百姓清心寡欲,无欲无求,已达到天下太平的御民目标。这种价值观不提公平合理,无视等级社会和王权专治对广大民众的不公,一味地让百姓接受现实,已达到维护王权的目的,迎合了两千年来主流意识形态的需求,与儒家的天命观颇有异曲同工之处。

然而,老子的宇宙生态说首先是“公平公正”,万物平等,都是社会的公仆,享受同等待遇,谁破坏了这种平等,就是以个人利益损害了集体利益。于是,为了维护统治集团极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自然就违背了老子的“公平公正”原则。

所以,从楚简《老子》逐渐演变成了传世本《道德经》,不光是文字释读有误那么简单,反复折射出的是价值观的取舍,这一段就是很好的例证。从文句上比较,楚简《老子》与传世本此段差异巨大,不可能是误读误抄所造成的,而显然是有计划有目的的系统性改写,是后人将自己的价值观融入了改写,以老子之名,兜售自己的王权理论。这一点与稷下黄老学派的作风非常相似。

老子这是在借用中医对人体的调理来喻比道对宇宙生态系统的维护。“燥”指燥热,“凔(chuàng)”指寒湿,“凊(qìng)”喻凉,“燃”喻火,彼此相克。“清清为天下定”是指温和清明的环境,没有爆冷暴热,没有激烈的动荡,一片祥和。

传世本此句作“躁胜寒,静胜热,清静为天下正。”一句中出现了两个“静”字,特别是第二个“静”字,显然是刻意改动所至。“清静”与“不欲以静”相辅相成,也与之前的改动“致虚极,守静笃”遥相呼应。再次以事实证明了我们上述的判断。

到这里本章就结束了,可老子还是卖了一个关子:道固然神通广大,能让万物“知足以滴”,然而这种境界又是如何达到的呢?这将是下一章“我有三宝”进一步回答的问题。

本章勘正说明

以下选取了四个有代表性的版本与还原版作对比,以示版本之间的差异。

这一段个版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有“而无不为”和是否有“侯王能守之”两处,后者有的版本将“侯王”作“王侯”,但不改文义。

第一句传世本多作“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但楚简本、帛书甲乙本及北大汉简本均无“而无不为”四字。从义理上分析,此处老子是在给“无为”下定义,扯上“无不为”实属多余,故传世本多出的四字当系衍文。

“也”、“而”二字唯楚简本有,其余版本无。还原版从楚简,理由是两字进一步突出了前后句的对比关系,比没有更能体现老子本章的用意。

“化”,楚简作“上为下心”,当系“上为下䖵”之误;楚简写法“䖵”与“心”形近。“上为下心”楚简中另有用法,读作“伪”较恰当。“上为下䖵”有阴阳交合繁衍之意,“䖵”代表两个相同的动物,阴阳交配,“为”以示阴阳互动。

此外,还原版删除了楚简中“侯王能守之”一句,理由上文已详细说明,此处不重复。

此句的主要差异有“鹆”与“欲”之辨,“仆”与“朴”之辨,上文已详细说明,不重复。

另一主要差异是“贞”、“阗”、“镇”之辨。“贞”作“正”解,意为纠正,内涵与老子本章义理相通。“阗”、“镇”二字是“真”的派生,而“真”又似是“贞”之误读。故还原版从楚简之“贞”字。

此外,“吾”疑为衍文。后人多将“吾”读作“侯王”,“无名之朴”读作“道”,而将“化而欲作”指向百姓,“吾”很可能是后人为了区分句中“侯王”与“道”的关系而添加。而老子原文中只有“道”与“万物”的対举,即使没有主语也不会混淆两者的关系。故还原版保留了楚简的写法。

这一段几个版本在文字上的差异颇大,但归纳起来,核心无非是“公平公正”与“清心寡欲”之争。老子的主旨是阐明“公平公正”原理的落实机制,是将“无名之朴”这一行为准则贯穿到每一个细节,深入骨髓,于是天下为公,其乐融融。而传世本则根本不理睬什么“公平公正”,抬出了“不欲以静”。“静”是目的,“静”则天下太平;“不欲”是前提,接受现实,与世无争,哪怕制度不平等,分配不合理,也淡然处置。

老子的“知”是指回归“无名之仆”的本位,传世本将“知”改为“不欲”,不是误读,是明显的篡改。又将“万物”改为“天下”,也不会是误读,而是为了将“道与万物”的対举偷换成“王与天下”的対举,是蓄意而为。

此段,还原版与楚简没有区别,“帝”通“渧”,“渧”是“滴”的异体字。“知足以滴”,是说道的“公平公正”原则将贯穿到万物的一举一动,通过物最基本的存在形式发挥作用。还原版采纳的是基于“公平公正”原理的宇宙生态说,摒弃的是无视“公平公正”原则的“清心寡欲”说。

此句其他版本归属“大成若缺”章,全章旨在论道。此章开头两句“大成若缺,其用不弊。 大盈若冲,其用不穷”阐述道无所不能,又用之不尽。但后人却误将老子的论道解读为赞誉圣人,于是又添加了“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讷”,以示完备。楚简表述略有差异但也在说人,作“大巧若拙,大盛若诎,大直若屈”。由此可知,误读在楚简本就已经出现了。还原版删除了“大巧若拙,大盛若诎,大直若屈”一句,将原章节开头两句纳入还原版第三章,而将最后一句并入本章。

于是,这一句在理解上也相应反映出对主语界定的不同。还原版及楚简本的主语是“道”,而其他版本的主语是“王”。就人而言,其性情有“躁”与“静”之别,也有“寒”与“热”之异,为王者冷静而不浮躁将导致天下太平,这是各传世本的逻辑。传世本用字上略有差异,如傅奕本以“靖”通“静”,以“知清靖以为天下正”代替了“清静为天下正”,但不改文义。

帛书乙本残字较多,这里取了甲本。“趮”通“躁”,“炅(jiǒng)”通“热”,“靓”古文也通“静”,读音也相同。但“请”与“清”不通,当为讹字。因此帛书的喻义与传世本基本一致。

然而,楚简的喻义却大不相同。“喿克凔,青克燃。清清为天下定。”与上文承接,老子这是在进一步诠释什么是“万物将自定”,以及这个“定”又是如何体现的。老子的“定”是指宇宙生态的和谐运转,是对种种异化不断纠正后表现出的自化。这好比中医对人体的不断调理,祛湿、化瘀、降火、补虚、排毒、提神。老子在阐述宇宙生态系统时,往往会借用中医的理论与术语,这在随后的几个章节中都有所体现。

借用中医术语,“喿”当读作“燥”而非“躁”,“青”当读作“凊”而非“静”。特别是“清清为天下定”,楚简写得明明白白是“清清”,用的是连字附,字是“左水右青”。所以,老子这里通篇没有用过一个“静”字,只是后人对此字情有独钟,想方设法要将老子原文与其挂钩,不仅将“青克燃”读作“静胜热”,还将“清清为天下定”改成了“清静为天下正”,硬是活生生塞进了两个“静”字。

我们在还原版《道德经》第四章中看到,“致虚极,守静笃”是后人对老子“至虚,亘也。守冲,笃也”的刻意歪曲,所谓老子崇尚“虚静”之说纯属子虚乌有。这里,我们再次见证了同样的手法,将老子对宇宙生态平衡的阐述偷换成了“清静”能治天下的高论,借老子之名,推销自己的君王南面之术。

最后,说一说“胜”、“克”之辨。楚简中的“喿克凔,青克燃”,传世本读作“躁胜寒,静胜热”,楚简的“克”被后人读作了“胜”。

实际上,楚简中“胜”与“克”的写法并不一样。“克”楚简写法是上中下结构,上从大,中从几,下从力:

这个字上面是个“大”,两条胳膊上各有两划,应该是象征身披铠甲,中间是个几案,下面的“力”则象征战败的一方俯首称臣。“大”和“力”之间隔着一个“几”,所以代表着两个不同的主体。这应该是楚人的“克”字。

而“胜”字,楚简《成之闻之》中共出现四次,前三次是“胜任”的意思,最后一次是“斗败”的意思。四个“胜”字的写法都是上下结构,上从大,下从力:

这个字中间没有“几”字,故“大”与“力”均指同一主体,表示因力量强大而胜出,而无心于对方是否臣服。这应该是楚人的“胜”字。

附一:王弼本《道德经》第三十七章:

附二:王弼本《道德经》第四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