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我的合同是在20100131到期,但公司1月26日通知我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通知单上的日期1月21日),请问这是不是属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不属于违法解除,单位是不是应该赔偿一个月工资做“代通知金”呢?

第1个回答  2010-01-27
这个不属于 那个通知的性质是 通知你单位不和你续签合同!并不是终止你现在的合同! 换句话说,单位通知你 1月31号 合同到期以后 不会和你 继续签订以后合同!
第2个回答  2010-01-27
单位的通知是不和您续签劳动合同,不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法律规定的非法解除。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10-02-17
楼主自己说的没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

单位决定解除合同,必须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如果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那么必须以一个月薪水作为代价

换句话说,这是单位通知劳动者的两种方式,要么提前30天,要么给1个月薪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