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宏咖啡产业健康发展,保证德宏咖啡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德宏咖啡是指在国家批准的德宏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小粒咖啡为主的咖啡品种及其产品。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德宏咖啡种植、加工、营销、科研、技术推广、中介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创新开发、提质增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德宏咖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扶持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德宏咖啡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做好德宏咖啡生产、科研、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分析,发布相关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负责德宏咖啡种质资源的鉴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布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种质资源名录,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监测等相关工作;
  (六)办理德宏咖啡地理标志及使用的相关手续;
  (七)组织申报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林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垦、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的宣传和推介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德宏咖啡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文艺创作和旅游等活动,提升德宏咖啡品牌知名度。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发展德宏咖啡产业,鼓励咖啡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和交易市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咖啡企业。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最低保护收购价格。
  鼓励咖啡企业以订单的方式与农户签订基地种植和鲜果、干豆收购合同。第十一条 咖啡企业收购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时,不得低于本省同期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不得以垄断或者其他方式强买或者压级压价。
  咖啡企业以本省同期市场价格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德宏咖啡鲜果和干豆收购合同时,签约农户应当履行合同。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德宏咖啡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推广使用德宏咖啡良种育苗和栽培技术。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德宏咖啡种苗基地,开发和培育德宏咖啡优良品种,提供优质种苗;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咖啡企业等单位开展德宏咖啡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德宏咖啡原种种子和经审定优良种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德宏咖啡综合配套技术的推广,建立标准化示范园区,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第十六条 德宏咖啡种植应当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在选择种植区域时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德宏咖啡种植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禁止在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超标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七条 咖啡专业合作组织和咖啡企业在其生产基地种植德宏咖啡,应当按照《德宏咖啡生产技术规范》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建立档案。生产记录和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八条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咖啡专业合作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依法成立的德宏咖啡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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