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精液,他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精液,引发关注。

我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犯了强制猥xie罪,属于强制猥xie她人,侮ru妇女。

前段时间上海外国语学院的一名男子往同学杯子里投放异物的热度还没有完全“消退”,结果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又被曝出一名男子往女生的杯子里投放jing液,真可以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6月30号,有网友爆料称:“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性杯中投放jing液。因为该女生曾经发现多次,自己的东西疑似被动过,杯子里还有不明物体,所以在实验室安装了监控,这才拍下了该名男子的所作所为。”

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真的觉得毁三观,果然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气愤之余,也希望这名男子受到严惩,以正社会的风气。目前知道的最新消息是,这名男子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逮捕了,后续怎么处理尚不明确。

那么,他的这种卑劣行径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呢?

知名律师侯世朝(代理过百香果案)表示:“该男子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满足感官刺ji,所实施的xing变tai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xing羞chi心。被害人事前并不知情,说明其行为是违背了fu女意志,具有强制性特征。”

他继续补充说道:“我倾向于认为该男子涉嫌强制猥xie妇女。而且他的这种行为情节恶劣、行为卑鄙,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xing羞chi心,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xie妇女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也十分赞成陈律师的说法,因为从法律上而言,该名男子的行为属于侮ru女性,是在女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侵害(强制违反个人意愿)。从道德层面来说,这样的人真的枉为ren,太让人感到恶心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xie、侮ru罪、猥xie儿童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xie他人或者侮ru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也有朋友说这名男子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制猥xie罪的任何一条,甚至就连寻衅滋事罪都不符合,可能只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ru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法相比较猥xie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要轻得多,我相信如果这名男子只是被从轻处理,那很多小伙伴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而且抛开道德层面,我认为该男子存在多次的违法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理应追求其刑事责任依照侮ru,猥xie罪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凡事多留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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