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如果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或者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不合格擅自使用,将受到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单位相关人员也会受到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举办大型集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若未按规定进行改正或停止,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单位相关人员同样受罚。


机关、团体等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营业性场所存在消防隐患,如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等,将受到警告或停产停业处罚,相关人员也会被问责。


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单位违规操作,将面临停业整改和罚款,责任人也会受到警告或罚款。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将被警告或罚款,单位相关人员同样不例外。


对个人而言,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等,将被处警告或罚款。对单位,指挥他人冒险作业、阻塞消防通道等严重行为,将面临警告和更高金额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同样受罚。


隐瞒火灾原因或破坏火灾现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都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的惩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消防安全,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扩展资料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