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方面力量,依靠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是: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向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安置工作和轻微犯罪、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自治区和地、市、县(区)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七条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主管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
  (三)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六)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向公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执法、守法、护法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三)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分片巡逻防范;
  (四)协调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分管领导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
  (二)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三)组织力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组织指导调解民间纠纷工作;
  (五)检查、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奖惩事宜提出意见;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按系统直接领导企业事业的部门,其领导人应对该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发动、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查处各种案件、管好暂(寄)住人口;
  (三)进行防火、防盗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反映村(居)民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执行村(居)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