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几次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来,已历经多次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包括:
1.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 促进经济发展;
5. 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3.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 “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5. “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6. “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 “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8. “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