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结构设计之企业家资产保全及传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8
一、企业家-企业家-子女的保单结构

企业家的身份可能带来两种风险,一是同其他家庭成员类似的身体健康风险,二是与企业相关的企业经营及债务风险。

那么,第一种类型的防危保单最主要的目的是预防企业家自身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企业家身故后,如果在保单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当然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

该种模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务隔离保单,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挥了债务隔离的功能。这是《保险法》和保险本身带来的财富管理价值,从隔离效果来看,所隔离的财产以企业家背负的债务为限。若要进行更高强度的财富隔离,需要进行新的保单结构设计。

二、祖父母-企业家-子女的保单结构

在预防企业家自身风险和企业债务风险的过渡阶段,这一模式属于较好的保单结构设计。既能够做到企业家身体风险的保障,同时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在未理赔时保险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理赔后保险金属于受益人,可以起到很好的风险隔离效果。

从投保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一类保单结构可以归纳为第三人-企业家-第三人的模式,为实现简单易操作的目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投保更为便捷。但由于夫妻财产共有的现状,若子女未成年,祖父母则成为最合适的投保人选。而企业家子女不管从年龄还是财富传承的角度,都是较为合适的受益人的人选。

三、祖父母-祖父母-子女的保单结构

从前几期的法商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家是财富的创造者,也是风险的携带者。财富传承的目的就是从创造者手中获得财富,将财富远离风险并顺利传承。在这样的法商逻辑下,运用保险法的法商思维可以将企业家从保单中隔离出来,从而使财富远离风险旋涡。

当然,这样的保单配置无法为企业家自身风险进行保障,只是单纯地完成财富传承,而隔代投保可选择的保单不多。

四、防危保单中的法商智慧

1、无纠纷的保费来源是防危第一要义

恶意避债或者利用违法所得进行投保,保单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因此,不论是出于自身风险保障的目的抑或财富传承的目的,保费来源都要清楚明确。其次,以祖父母为投保人的情况下,企业家可以以赠与合同的形式明确向父母赠与保费。

2、按照需求进行防危保单设置

如果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是人身风险的预防,可以选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结构,从而做到理赔后受益人获得生活保障。如果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是企业经营与债务风险,则尽可能将自己从保单结构中隔离。

3、注意第三人携带的风险

4、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不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的设置,防危保单都需要法商思维的运用才能得到最佳的传承效果。财富管理也是一道历久弥新的考题,只有不断更新和总结,才能创富又守富。

富贵鸟集团创始人之一、执行董事林国强于2017年6月25日去世。由于富贵鸟与银行存在高达2.9亿的金融借款合同,而林国强是该借款的担保人,因此在林国强去世后,银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林国强的子女均为香港居民,诉讼时间和成本较高,因此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林国强子女和配偶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再来看一则国内的裁判案例。

吴先生在生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购买了五份人身保险,保险金达数百万元。由于吴先生生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借贷纠纷,在其去世后,债权人将吴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在吴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相应借款和利息,并申请冻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因为不想承担债务,吴先生的儿子声明放弃继承权。后来,经过向法院进行异议申请,法院认定本案中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解除了对理赔款的冻结。

企业家身故后就开始身后传承,对于继承者们来说,可能会出现得到财富的同时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如果企业规模很大、或者企业家个人名下的资产及债务很多,企业家财富的清算也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

如果面临复杂的诉讼程序,对债权人和继承人来说都是消耗成本的选择,何况继承资格本身是一项权利,因此《继承法》设置了放弃继承的规定。

债务的继承与放弃具体如何操作呢?来看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首先规定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次,《继承法》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当然,《继承法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遗产可以放弃继承,在放弃继承遗产后就可以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但是,放弃行为不能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

而受益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依合同享有的权益属于保险金,我们已经多次提到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才算做遗产,这就是为何吴先生这起案件中保险金不用来偿还债务的原因。

在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的财富无法偿还债务时,如何进行财富管理,有以下几点法商建议送给大家:

1、选择企业家防危保单,为继承人做好传承准备。

2、遗产的义务大于权利时,注意个人财产和遗产的隔离。

3、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放弃继承。

遗产的舍与得是一道困难的选择题,而放弃继承并非明智的选择。舍或许才是最大的得,防危保单无疑对此类家族的财富传承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让舍更有魄力,让得更有分量!

老规矩,来看案例。

庞先生是一家纺织服饰公司的老总,在某次原材料采购中,货款临时不足,庞先生就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贷。后来没能按期偿还,债权人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在庞先生公司状况较好时,庞太太曾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法院便裁定提取庞太太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此,庞太太和保险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庞太太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随意解除。法院之前做出的扣划庞太太保险执行裁定,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法律抵触,因此予以撤销。此外,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明确,并且,原执行裁定中并未将庞太太纳入被执行人,庞先生是明确且唯一的被执行人,在没有依法追加庞太太为被执行主体的前提下,扣划庞太太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周转需求,如果企业资产和家族资产没做好完整的隔离规划,就可能出现庞先生这样为公司运营而背负个人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家人生活和家族资产受到企业经营的影响。

那么通常所说的保单隔离债务,在实践中有哪些法律依据提供支持呢?

1、保单避债的法律依据

(1)人寿保险是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又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含人寿保险等。

(2)保险金不属于清偿债务的范围。

我们在之前的专栏也解释了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进行债务的偿还。

2、家族财富的完全隔离模式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最初配偶投保的保单被裁定予以执行,但通过异议申请,仍然裁定不予执行。其实企业家作为被保险人,第三人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单从法理上不予执行,但以浙江为例,浙江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中规定,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虽然只是地方规定,但这无形中会给其他法院造成示范效应。

如何对企业家的债务风险隔离进行保单设计,有以下几点法商智慧送给大家:

1、保单结构的基本模式:第三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建议以配偶作为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