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商铺使用权拍卖的优先权问题,特急!寻求帮助!谢谢

我们目前租赁的商铺是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是到2010年12月31日。现在的情况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未事先告之目前租户的情况下将商铺的使用权拍卖给第三方,想了解一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这种做法是否合乎程序。还有就是拍卖行为是拿本地商铺到异地拍卖,也是在异地报纸公示的,这种行为是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另外就是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目前租户是否有优先竞拍权,跟优先知情权呢?
盼指点!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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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03
首先,做为承租方,你们是应该有优先权的,而且在拍卖前应该对租户进行告知。再者,第三方竞得后,你们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考虑到时间已经不多,还要和买受人进行沟通后期事宜。对于本地标的异地拍卖,拍卖法中没有不允许,但看当地主管部门对拍卖公告的发布及拍卖地有没有要求,如果有,可以向拍卖主管部门反映。在这次拍卖中,很难不让人产生一些想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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