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目前租赁的商铺是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是到2010年12月31日。现在的情况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未事先告之目前租户的情况下将商铺的使用权拍卖给第三方,想了解一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这种做法是否合乎程序。还有就是拍卖行为是拿本地商铺到异地拍卖,也是在异地报纸公示的,这种行为是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另外就是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目前租户是否有优先竞拍权,跟优先知情权呢? 盼指点!谢谢各位!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