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