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杭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坚持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的申报、草案初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细则”或者“决定”,地方性法规案的名称为“条例”“办法”“规定”或者“决定”。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征集工作。
  征集立法项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项目;
  (二)向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等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发布通告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本市重点工作明确需要立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立法项目。第十条 报送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案、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草案或者草案概要、起草工作计划。
  申报正式立法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本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和主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转交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按照立法的必要性和内容成熟程度,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履行报告程序。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草案基本成熟,具备立法条件,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草案基本成熟,在具备立法条件时,可以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有立法必要性,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为将来立法作准备的项目。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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