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第五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加强对基层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执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及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生态环境、水利、发展和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下列事项:

  (一)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

  (二)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管辖的违法建设事项;

  (五)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城乡规划、施工、房屋租赁备案、用地、工商登记、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等信息。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需要查询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信息资料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确保实现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拆除。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