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理工作24方针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1-13

1983年7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先提出了“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

在198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完善成为“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扩展资料

参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依纪依法审理案件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服务中心 -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