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黄河、漳卫新河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设立河长,根据河道级别分别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各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执法监管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晰跨行政区域河道的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强化考核及激励问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全市河道防洪工作;

  (二)负责市属水工程运行管理;

  (三)负责全市重大涉河违法案件查处;

  (四)负责市级权限内河道规划编制、报批及实施;

  (五)指导、监督县(市、区)河道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河道的防汛安全、堤防及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及维护;

  (二)负责市级批复的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及权限内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三)负责辖区内涉河违法案件查处;

  (四)负责县级权限内河道规划编制、报批及实施;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在河道上修建的公路桥梁是公路的组成部分,由对公路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和维护。生产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或者产权单位实施管理和维护。

  其他部门修建的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泵站等设施,由建设单位实施管理和维护。第十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等大型河道,秦口河、沙河、支脉河、北支新河、潮河、孝妇河(含胜利河)、杏花河、白杨河、预备河等跨县(市、区)的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工作,河道流经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具体河道管理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各自权限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防洪规划、水域岸线利用规划等河道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第十四条 在河道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