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贯彻和实施《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
  《条例》所称市政供水:是指由城市市政部门统一供应的自来水。
  《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市政部门以外的企业或单位所建的供水设施自供或转供的水。第三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是本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贯彻和实施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体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三)审批、下达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下同)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考核其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自建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依照《条例》规定收缴、管理给水工程建设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和一次性水资源补偿费。
  (六)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资金。
  (七)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八)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九)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用水,并接受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以下简称《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未申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或未签订《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的,不得供水或取用地下水。第六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等临时用水的管理,严格核定临时用水计划指标。严禁建设施工场地常流水。第七条 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市政供水用水量的,在市政供水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调整用水量,并应当按其增加日用水量每增加1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纳给水工程建设费,其增加的用水量计入年度用水计划。
  给水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新水源的开发和给水工程建设。第八条 用水单位使用市政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超用部分加价10至20倍收费。
  (二)超计划10%至20%(含20%)的,超用部分加价30至40倍收费。
  (三)超计划20%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50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行付款)方式结算。第九条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严禁使用非节水型设备、器具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节水型设备、器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合同书》,并按合同标的额15%-30%的标准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退还保证金和利息。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书的规定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纳地下水资源费和一次性水资源补偿费。
  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公共医疗事业用矿泉水每立方米0.30元;制酒饮料用矿泉水每立方米0.35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06元。
  一次性水资源补偿费标准:按日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150元。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警告、扣减用水计划指标、停止取水和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决定;罚款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罚款5万元以上和停止供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