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依法履行保卫祖国及其它国防义务的教育。第三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军事训练、国防体育和形势教育等。第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保证国防教育的发展。第五条 国防教育要贯彻长期、有效、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年以上的公民都应当依照本细则接受不同层次的国防教育。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市、旗(县、区)及大中型企业均要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地方军事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市、旗(县、区)两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军分区和同级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由市、旗(县、区)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派人参加,具体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乡、镇、办事处和小型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总体规划,决定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分析一次国防教育情况,并协调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教育制度;
  (四)领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第九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了解掌握国防教育的情况,承办本地区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
  (三)编写、订购教材,制定教育计划,组织教员培训;
  (四)具体负责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各级政府为国防教育安排专项经费。按全市人口人均一角钱的标准,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于每年初分别拨给本级国防教育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补充国防教育经费的不足。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种。
  (一)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负责人;
  现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
  高等院校、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职业学校的学生。
  (二)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为:
  初级中学学生,小学生及其它公民。第十二条 接受重点教育的公民应掌握: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和国防经济。普及教育的公民应掌握一般的国防知识,即国防义务和权利、国防历史和现状、人民防空和军事知识等国防常识。第十三条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统一部署,由各级宣传、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国家机关、工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宣传、人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任务。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部门负责,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及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高等院校、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职业学校,通过开设国防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初中和小学结合教育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部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结合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等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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