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控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其活动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政府相关部门需建立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与海洋主管部门协同,建立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和监视机制,以加强监测和预警。为了应对突发情况,各级政府需按照规划配备专业应急队伍、设备库以及专用设施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可能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情况时,应立即向附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环境污染。总的来说,本条例旨在通过严格的法规和有效的管理机制,保障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扩展资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