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严格遵循第四章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人民警察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有权进行如下操作:
在进行治安检查时,警察需出示相应证件,否则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过程注重保护公民隐私和企业权益,规范扣押、收缴物品程序。
治安检查通常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除非得到上级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会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率。
对于获得许可证并实行名录管理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公开记分办法和查询途径。
行政主管部门需相互配合,共享特种行业的监管信息,并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最后,警察不得涉足或包庇特种行业的违规和犯罪活动,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管理环境。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