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6种方式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9
法律分析:
一、公开招标
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邀请招标
1. 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2. 适用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
三、竞争性谈判
1. 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
2.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况。
3. 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情况。
4. 适用于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
四、单一来源采购
1. 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2. 适用于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3. 适用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况。
五、询价采购
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竞争性磋商
1. 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况。
3. 适用于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
4. 适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适用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