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在2019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约定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2个月。4月份,小方参?

小方在2019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约定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2个月。4月份,小方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为期1个月的脱产入职培训,但公司一直没有发这个月的工资,且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30日,单位将她无故辞退,4月份工资没发,且没有进行补偿。小方不服,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小方在入职培训1个月时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没有工资,且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小方一直没有提交体检表所致,这个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公司如此解约并没有错。小方无奈,提起劳动仲裁。小方的诉求是否有理?她能否获得赔偿?

第1个回答  2020-07-16
确实在没有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前,你是不属于对方公司的正规职员,你如果能够确实提供出曾经在对方的安排下进行培训工作,而对方没有付应该付的劳务费,可以到劳动局进行申诉。
第2个回答  2020-07-16
一,小方完全可以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也肯定会获得赔偿。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请你仔细对照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