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银行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可以直接扣担保人的工资还贷吗?

2012年我和妻子为人担保了一笔贷款,目前贷款人还差几千元钱没有还上,贷款人办的有企业,并且还在经营,银行找了几次他不还,于是银行直接扣了我妻子的工资,贷款人你银行能找到,并且我们也在配合银行催促贷款人还贷,请问银行的这种做法有无不妥?

第1个回答  2014-05-31

1、从最高院2000年后的一个判例来看,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扣款条款(这个是关键),且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银行扣款是被支持的。但如果没有约定扣款条款,同时因为保证合同本身可能会是无效的合同,个人认为,此情形下银行直接扣款可能会构成侵权。

2、一般情况下,如果贷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仅可以加罚利息,督促其还贷,或者依法起诉,银行是没有权利直接划拨贷款人的存款来还贷的。但是,如果贷款人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银行可以直接划拨贷款人的存款来还贷,那么银行就有权利直接划拨贷款人的存款。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基于此条规定,并未授权商业银行直接划扣债务人或者担保债务人(你)的权利,而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追答

“银行直接扣了我妻子的工资”,有没有通知你妻子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没有直接通知(通知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在银行)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意。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均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因此,在债权人不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当然,即便是通知了,还需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约定了扣款条款,且属连带保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银行才有权)。
你需要将详细案情披露出来,以便本律师给与最全面的咨询意见。

追问

2012年8月,我一王姓亲戚让我为他以他公司员工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担保贷了15万元,而后又让我以他熟人陈某的名义在农业银行贷款15万元,农行说只能贷5万元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贷了,陈某后来伪造了我的收入证明和担保承诺书9月份把5万元钱贷出来花掉了,农行起诉了我。请问:1、我在邮储银行担保后,还可以在农业银行担保吗?2、农业银行和信贷员有没有违规操作?我承担农业银行的担保连带责任吗?3、我现在该如何维权?

4、担保一般是几个人?担保合同上我妻子没有签字,又是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陈某伪造了我的收入证明和担保承诺书,这个合同还有效吗?5、我这个亲戚现在也躲着我,对他我该采取什么办法?谢谢!

追答

案件核心的焦点是:(1)你与农业银行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合同行为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即担保合同书或者提供承诺书中所载明的意思表示(表示你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是你真实的意思,陈某伪造的行为并不能表明你愿意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也即你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未成立(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这个将是整个案件最为核心的证据)。不需要指责银行和信贷员违规行为,只需要明确上述我分析的事实即可,既然你不认可担保合同关系成立且担保承诺书上未有你的签名,那何来连带担保责任。(2)邮储银行与农业银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本,是否提供担保,向哪家银行提供提保,与当事人(你与两家银行)的意思自治相关(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做干预),即你在邮储银行担保后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和你在农业银行担保后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相干。(3)法律并没有限制保证人数量,相对于担保债权人(银行)来说是多益善。(4)你妻子的情况,如果如你所说的符合客观事实,理由同(1)。(5)你可以银行为被告,以财产权侵权纠纷为由主张银行返还划扣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