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4:
南京某外贸商店一保安员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其中一券得中panasonic彩电一台。商店以保安员上班购物违反“店员上班时间不得购物”的规定为由,宣布中奖无效。过若干日,保安员之妻弟王某到商店讨要彩电,称其委托姐夫购买皮包是作为给姐姐的生日礼物,但遭商店拒绝。王某遂以商店为被告诉至某区法院。
原告在庭上列证保安员妻子生日时间、代买皮包之约定及事实经过、保安员及其妻子代买之证词。被告则列证商店营业员证词,称保安员“当时并未言明为其妻弟购买”。商店认为,保安员是在索要彩电不得时,才冒出其妻弟代买一说,因此,所谓代理纯属虚构。除非保安员与其妻弟之间就皮包和彩电所属移转达成协议并举证,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之起诉。
问:1、本案中保安员与其妻弟王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2、商场以“店员上班时间不得购物”的规定进行抗辩是否合理?
案例5:
时达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为此该公司还制订了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该公司职工张玲找到其在盛丰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销售。
按照盛丰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有本事,很爽快地答应帮张玲忙,进一批货。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时达公司价值10万元时装鞋的合同。时达公司按内部奖励措施,奖给了张玲一笔奖金。
随后,时达公司按合同给盛丰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鞋,并委托银行托收货款。盛丰公司得知此事后,查明了真情,遂坚持它没有委托过李青购买这批货,并拒绝付款。时达公司则认为它同盛丰之间有书面的合同,坚持要求盛丰公司付款。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时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盛丰公司支付货款。问:盛丰公司是否应向时达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案例6:
某商厦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朋友王某要到南方出差。李某找到王某,让他到一自行车厂为商厦代购女式自行车2000辆,价格为每辆280元,并将盖有尚厦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王某。王某到厂家后,擅作主张与厂家达成协议:购买山地自行车2000辆,单价为480元。王某回来后,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不同意。此时,厂家已按约发货,并依据协议向商厦催要货款。
问:在本案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希望可以解释的详细一些,谢谢谢谢谢谢

第1个回答  2010-10-07
也怪难为你了,打了这么多!!我觉得还是自己懵比较快,找是真找不到啊!!祝你好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06
同学是西大经管院的不?咱都很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