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并继续用工4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双倍工资

我于2008年6月参加工作,2009年5月—2011年4月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继续与我续订劳动合同,并一直用工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单位内部清理,给我分配了一个新工作岗位,但是工资却比之前工资要低,我不愿听从公司安排现在单位叫我不用上班了。

一、之前有找到单位要求他们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补偿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单位以我已超过法律追诉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是否已过追诉期,这笔钱我是否能够得到。
二、我是否在得到双倍工资的同时享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同时结算我7年的工龄补偿。
三、如果我服从单位安排,并在结算之前的工龄后,单位是否要与我续工龄。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23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追诉时效是1年,超过一年是逐月递减的。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未签劳动合同,辞职时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和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更何况是单位解雇了劳动者。

三、服从公司安排,工龄可以延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