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6月参加工作,2009年5月—2011年4月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继续与我续订劳动合同,并一直用工至2015年8月。2015年9月单位内部清理,给我分配了一个新工作岗位,但是工资却比之前工资要低,我不愿听从公司安排现在单位叫我不用上班了。
一、之前有找到单位要求他们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补偿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单位以我已超过法律追诉期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是否已过追诉期,这笔钱我是否能够得到。
二、我是否在得到双倍工资的同时享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同时结算我7年的工龄补偿。
三、如果我服从单位安排,并在结算之前的工龄后,单位是否要与我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