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分之2业主同意物业在公共区域盖房,属于违章建筑吗?

我门前原来是一片公共设施绿化花园,有绿化跟运动器材。现本小区新来了一批物业在那盖了一排4间的平房,影响到了我们这一排商户住户的利益,经过询问,物业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只在不影响到其他住户利益的情况下,其他住户已经同意物业在那盖房。当时物业并没有通知我们这一排业主,实际上完全越过了我们这一排受到影响的业主,等房屋盖起之后我们才知道。
城管部门一开始有来,问过物业有没有相关手续,物业并没有。但是后来城管说我们小区以前没有遗留物业办公用房,经过小区大部分业主同意是可以占公共用地盖物业办公房的。但是盖在了我们的门前,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意很烦恼。 物业这样盖的房子合法吗?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27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