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一协调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等有何意见建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12-29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4〕99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     
     
  
  “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用三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持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整治。今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全省工商系统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省局党组“宽进严管”部署,进一步树立“八闽红盾卫士”良好形象,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四个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整治重点和内容,并做到突出重点、各有侧重、兼顾其他。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下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假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假宣传。
  4.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商业诋毁行为。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含以虚拟物品为奖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抽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
  7.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开具发票,用户账号、密码及资金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信息保护,退换货规则,消费纠纷处理,合同条款解释权等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相对方责任或排除合同相对方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
  8.利用互联网从事“傍名牌”侵权行为。
  9.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行为。
  10.互联网领域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行业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汽车集中交易市场(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S店),汽车维修装饰装潢等服务的经营者,汽车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
  1.销售侵权仿冒产品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假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虚假宣传行为。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采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以商业贿赂手段取得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单位定点维修资格或获得政府采购集团购买过程中的交易机会。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
  5.汽车市场主体违法规定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行为。
  6.对新上市车型或紧俏车型违法强制加价销售或者强制搭售其它商品(服务)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隐瞒车辆瑕疵;经销走私、非法拼(改)装车辆。
  7.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等标识、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维修服务和装饰装潢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报工时、虚报故障;不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8.汽车市场中广告违法行为。
  9.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排除消费者要求退还“订金”权利的违法行为。
  10.汽车市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整治家具、建材、装修装饰经营者以下违法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假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装修装饰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取得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家具、建材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产品。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整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电视信号传输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采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6.公用企业利用具有的独占地位,在指定经营者的过程中收取被指定经营者商业贿赂的行为。
  7.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或者采取歧视性手段,阻碍、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8.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三、时间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即日起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15日前)。制定并细化集中整治方案,动员部署各级执法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15日-11月15日)。围绕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项一项治理,一个一个突破,以案件查处为抓手,重拳出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5日-11月30日)。总结2014年集中整治成效和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评出集中整治“优秀办案单位”、“办案能手”和“优秀案例”,为2015、2016年继续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四、组织领导
  省工商局成立“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叶木凯局长任组长,黄培惠、王应涛、许瑞察副局长任副组长,竞争执法处、市场处、办公室、法规处、广告处、企监处、消保处、商标分局、商检分局、检查总队等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研究解决集中整治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许瑞察副局长任主任,何铁舟、王力同志任副主任。竞争执法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集中整治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处牵头开展整治汽车市场违法行为;消保处、商检分局加大对汽车配件、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的抽检力度;检查总队直接查办或与竞争执法处联合查办跨行政区域和重大违法违章案件;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在《福建工商简讯》设“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既是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的新形势下,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集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促进行业规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集中整治作为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提升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抓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集中整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行业、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及公共服务行业一些具有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要加强源头治理。主动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积极帮助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机制,采取行政指导、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倡导企业制定自律经营的行业准则等有效措施,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公示制、专项抽查检查制等各项长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长效监管水平。
  (三)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各地要紧紧围绕整治重点,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突出特色,各有侧重,在集中整治中不断拓展工商行政管理的新领域。当前问题易发高发的互联网领域,不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盲区”。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替群众维权,帮企业打假,从“线下”到“线上”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在泉州的“国家工商总局福建竞争执法取证中心”(筹建)以及其他已建成的网监中心,要发挥网络交易监测分析和电子取证的作用,为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尤其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整治提供情报和技术支持,认真摸排线索,做好案源线索的落地查处准备。未建立网监中心的设区市局,也要立足现有条件,借助其他资源,集中整治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
  (四)狠抓大案要案,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通受理投诉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市场流通运行和监管工作例会上提出的“调查为主,追溯处理,结果公开”的监管要求,将查办案件作为集中整治的重要抓手,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集中执法力量依法查办案件。各级检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队、机动队、突击队的作用,以坚决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查处工作中,集中查办大要案,力求案件数、罚没款较上半年有明显增长,执法办案成效有明显提升。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将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省局统一安排查处或挂牌督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对典型案件的查处要注重留存图片、视频资料,并及时予以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查处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按照信息公示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办案单位要强化案管系统规范运用,确保统计汇总的及时、准确。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从7月份开始,请各设区市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含附件2)、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通过OA网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局于11月21日前将总结报省局竞争执法处,汽车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含附件3)同时报送省局市场处。省局将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集中整治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
  竞争执法处:
  联系人:杨军辉 电话:0591-87715940
  传真:0591-8773565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场处:
  联系人 :余 华 电话:0591-87802635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场竞争秩序的实际情况,总局决定用3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持续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2014年整治重点
  在全面强化竞争执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每年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对其中易发高发、影响面广、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相关行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多发势头,使市场竞争秩序有明显改观,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2014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仿冒、虚假宣传、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详见附件1)。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总局确定的整治重点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本地执法重点。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为2014年5月--11月15日。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新形势下,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有计划、有目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机关要把集中整治作为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领导为组长的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于5月底以前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一些具有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强源头治理,积极引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意识。
  四、狠抓大案要案,强化执法协作
  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通受理投诉的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扩大案件来源。要集中执法力量,狠抓大要案件,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依法查办案件。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其他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局统一安排查处,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取得社会支持;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对查处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请各省级工商局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展集中整治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上报总局竞争执法局,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提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总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总局竞争执法局联系人:杜长红
  联系电话:010-88650527
  传真:010-68050304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2.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的虚假宣传。
  4.商业诋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互联网企业间的商业诋毁。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及回扣的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附奖附赠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大于5000元;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汽车销售维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或使用侵权仿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保养。
   2.对汽车配置与功能进行夸大,对产品价值进行夸大,虚假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假宣传。
   3.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采购汽车配件、养护用品或配饰过程中,个人或公司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商业返点、返利除外)。
  注:4S店对消费者自愿选择车贷、车险,帮助代办相关手续,向贷款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行为并向消费者明示的,不属商业贿赂,但超出一般行业管理或违背消费者意愿的除外。
  三、关于家具、建材、装修装饰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未经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
  科学的依据所进行的“评比、推荐、评奖”的结果,进行宣传的。
   2.销售仿冒家具、建材、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工程承包中,使用仿冒商品,利用虚假报价进行商业贿赂。
  四、关于限制竞争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气入户设备,如“最后两公里现象”;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和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2.电信企业(包括移动、联通、网通等):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作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强制收取上网费、流量费等;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和强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商品;在铺设住宅小区电信管道或进行入户安装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等。
  3.有线电视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采购、校信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中,指定经营、滥收费用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等行为等。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图审核、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迫使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借机滥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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