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洛阳市的节约用水条例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计划用水管理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供水供求规划,编制本地区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与水行政部门会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技术条件和公共供水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用水总量计划,遵循河南省地方标准中的用水定额。对地热水和矿泉水等稀有资源,实施严格的保护,控制开采量,并要求按照计划取水,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开采。

特定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如自建供水设施、月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公共供水用户和特殊用水行业,需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这些单位需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因素进行核定。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会根据年度用水总量计划、用水定额和产业政策等因素,为计划用水单位设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在年底之前下达。计划用水单位需按月分解并上报用水计划,如有增加需求,需向管理机构申请,审批后方可调整。

管理机构会公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临时用水需办理临时用水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是基本原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单位需采取节水措施,记录用水情况,如有超计划用水,需缴纳加价水费,具体标准根据超计划量的比例有所不同。超计划取水的单位,如自建设施、地热水和矿泉水开采,将面临额外水资源费的收取。

加价水费收入需上缴财政,用于节水技术研究、管理、奖励和工程改造等。供水企业和农业灌溉单位则需提供准确的用水统计信息,以促进节水和合理用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