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是医学会鉴定好还是司法鉴定好

如题所述

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没有谁好谁坏,都有各自的特点,两者之间究竟哪个好没有一个绝对的结果,希望当事人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作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科普一下两者定义。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由卫健委委托本地市、省级医学会鉴定,可由患方单方面启动,向卫健委医政科或医政处申请即可;司法鉴定全称应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基本上不接受单方面委托。医学会是一个自律性协会,受卫健委管理,鉴定专家即医学会成员,一般为本地各个医院学术地位比较高的医生。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厅或司法部批准设立的独立的专业鉴定机构,受司法厅或司法部管理,医疗损害鉴定人为注册的法医。
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学会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即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伤残程度亲缘关系、生理机能状态以及死亡原因等。
3.鉴定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医学会组成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涉及到临床内、儿、外、妇产、口腔、耳鼻喉、中医、传染病、检验、病理等各专业人员,只有涉及到伤残、死因时才有法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靠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机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4.专家组织形式不同: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予专家是按照随机方法由医、患双方提出回避的范围和理由后,在未被回避的专家中抽取,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而司法鉴定中参予专家除坚持回避制度外,人员一般是按专业相对固定的。专家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不采取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对鉴定结论的补救程序不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可以向委托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委托机构送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只有个别的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级再次鉴定后可以提交由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般没有期限限制,由省政府确定的重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再提交本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
三.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
1.退卷概率高的,选医疗事故鉴定。
退卷,意味着败诉可能。如果患者系死亡案例,死亡原因不明的,例如猝死,建议委托医学会鉴定,因为大部分医学会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例,一样会受理,医学会专家都是临床医生,可以比较专业的推定出死亡原因,同时不是必须确定死亡原因才可以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只要医疗过错参与了死亡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案件复杂,既往类似案件司法鉴定机构退卷率高,例如住院周期长,涉及多家医院,病历太多,也建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2.无力承担鉴定费,执意协商的,选医疗事故鉴定。
很多当事人确实没有钱,或者预期赔偿比司法鉴定费(一般由患方垫付)多不了多少,那肯定不愿意做司法鉴定,而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低廉,大多数情况下医院愿意承担,至少是分担;同时,医疗事故鉴定不管等级是多少,责任参与度是多少,只要戴上医疗事故的帽子,医院和医生都不愿意看到,这就有了一定的协商基础,很多鉴定结论出来前,双方就协商解决了,而且构成一定等级与参与度的医疗事故,患方是可以督促卫健委处罚的,这也增加了协商成功的几率。
3.双方争议大,预期赔偿高的选司法鉴定。
如果双方对案件争议很大,而预期赔偿又很高的,例如死亡案例、植物人案例,赔偿大几十万上百万的,医院肯定不会轻易赔偿,经常会出现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做完后,双方都不服,仍然需要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的,这无疑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建议一开始就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让法院一次鉴定一次判决。
4.力求公平公正鉴定结果的,选司法鉴定。
林律师不是有意针对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实践经验及众多判决案例,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起诉到法院行司法鉴定被鉴定构成医疗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医学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是比较浓的,所以,为了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司法机构总体上比行政机构要好。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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