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居的楼房为6层,我住2层,建于1998年,按原规划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1—2层东南侧面没有窗户。我于2001年10月,请原设计人员设计,在自己餐厅(东南侧面)开一个1.5mx1.8m的窗户,当时没有按规定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但事实成立已有9年,现开发商在东南侧面建房,间距为3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不能提出东南侧面保留6米间距保证房屋餐厅通风、采光、日照的要求?
此事,我多次向规划部门反映,他们的答复是:我的窗户属擅自改造,没有按规定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不能提出东南侧面保留6米间距保证房屋餐厅通风、采光、日照的要求。请问,这话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