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住居的楼房为6层,我住2层,建于1998年,按原规划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1—2层东南侧面没有窗户。我于2001年10月,请原设计人员设计,在自己餐厅(东南侧面)开一个1.5mx1.8m的窗户,当时没有按规定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但事实成立已有9年,现开发商在东南侧面建房,间距为3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不能提出东南侧面保留6米间距保证房屋餐厅通风、采光、日照的要求?
此事,我多次向规划部门反映,他们的答复是:我的窗户属擅自改造,没有按规定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不能提出东南侧面保留6米间距保证房屋餐厅通风、采光、日照的要求。请问,这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1个回答  2010-09-09
楼上两位说的是物权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94年已经开始执行,你的房子建于98年适用此法律规范

此法规规定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所以你私自建窗是违规的

而其规定2.0.18日照间距系数是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如果原来的采光符合,你就没办法要求他们了
第2个回答  2010-09-09
我不认同楼上的说法,这涉及到了地役权的问题,虽然你私开窗户不合法,但是开发商的行为同样不合法。以非法对非法由此产生的侵权,开发商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你就规划部门的决定向县或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规划部门>或民事诉讼<对开发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09
这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侵犯了你的采光权,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第4个回答  2010-09-10
现在什么事都是要按法律程序来走的,你以前这样做也许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内,但是新规划里的确有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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