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管民事案件吗?

如题所述

检察院不受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服诉讼判决等可向检察机关申诉,通常在法院驳回申诉后,检察机关才受理立案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民事申诉期限超过六个月检察院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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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4

检察院不管。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管辖。但是,检察院可以依法监督,发现法院执法不正确,可以依法督导,对于涉嫌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可以依法查处。

根据《民诉法》规定,民事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诉讼”的受理机关是法院,而非检察院。检察院有监督权。

《民诉法》规定: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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