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颁发一级解放勋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历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与全国人民一道,经历了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为中国的独立和国家的诞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家宪法,作出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条例规定,勋章和奖章的授予标准基于革命时间的长短、职务高低以及对革命工作的持续性和无重大过失。获得勋章和奖章者会同时收到相应的证书,以表彰他们的英勇事迹和无私奉献。


勋章的颁发计划分为两期,第一期为1955年,授予现役军人;第二期原定于1956年,授予转业、复员和离队军人。然而,由于某些原因,第二期未能按计划进行。此次根据宪法颁发勋章和奖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阶段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总结性表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有功人员的深切关怀,也是对解放军历史功绩的肯定。


一级解放勋章,作为最高的荣誉之一,它不仅是对那些在战争中展现出英勇和坚韧的军人的最高赞誉,更是对整个军队精神和历史的致敬,对全军官兵具有深远的激励和教育意义。


扩展资料

解放勋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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