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4、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可追加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5、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