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的简介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无产阶级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为完成自身解放和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在道德上的一种必然要求,它是无产阶级高尚品德的集中表现。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在进行生产斗争和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形成的。近代大工业的发展,使每个无产者的活动都受到彼此的制约和机器的限制。同时,也把整个无产阶级的命运联系起来。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面前,任何一个无产者都不能单独改变自己的命运。无产阶级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摆脱剥削和压迫。阶级斗争的实践,使无产阶级觉悟到必须珍视集体的力量,必须在斗争中维护集体的利益。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条件,而全体人民也以建立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的道德、共同的纪律作为自己的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通过每个劳动者的集体努力来实现的,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发展,又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最可靠的保证,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与承认正当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不论是以集体主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或是以个人利益反对集体主义,都是错误的。集体主义首先要求人们要为社会集体利益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集体主义原则尊重劳动者正当的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才能的充分发挥。
集体主义原则是与个人主义原则根本对立的。集体主义原则反对并谴责把个人利益凌驾在国家、集体利益之上,更不允许用个人利益否定国家和集体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并不等于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三者的利益都完全相同。三者之间在利益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和集体不断调整各种政策和措施,关心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尽量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得到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导人们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必要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保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在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对于共产主义道德的其他规范具有深刻的影响。培养人们的集体主义观念,是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前,价值观问题已超越哲学的范畴,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但是价值观问题的讨论,存在着模式化、概念化、空洞化的倾向,越说越看不到核心,口号太多,概念太多,让人茫然。特别是关于“什么是核心价值观”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说得天花乱坠,但大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有人认为“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是核心价值观,有人主张“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观,还有人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核心价值观,等等,不一而足。确实,这些概念和范畴都具备了价值内涵,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些价值寄托,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变成了口号性的东西,使核心价值观已被概念包裹得越来越厚,妨碍了人们对问题本质的认识。
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价值观是指人们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这些总评价和总看法,归根结底,反映了人们对待利益的态度。也就是说,价值观是人们意识到的利益。人们的实际利益具有多样性,人们意识到的利益也具有多样性,因而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具有多样性。在众多利益中,存在两种基本利益,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存在两种基本价值观念形态,即个人主义价值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因而,从利益在价值观中的本质性决定作用来看,在人类价值观体系中对其它价值观起着支配作用,处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只有两种:一种是个人主义,一种是集体主义 。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一直为我国社会的主导舆论所强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的利益格局从单一转向多元,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主体意识和主体权利的社会思潮渐成强势。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主体的要求不仅是从一元分解为多元,更重要的,是在多元利益主体基础上形成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新的整体。现代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在极端个人主义所导致的“原子化”、“沙漠化”基础上,以分工和多元利益主体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蕴涵着对集体主义的呼唤。然而,以往的集体主义未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在强调个人主体地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集体主义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心存疑虑。因此有必要对集体主义作一番历史与逻辑的梳理,并以此为基础,搞清楚我们将要建立的集体和集体主义应当是怎样的。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根本准则,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各种规范要求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指导原则”[1]。由于个人与他人、集体间的利益关系无所不在,规范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实际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当集体主义不仅被当作个人行为的内在尺度,而且也被当作整合社会秩序、进行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时,它就不单是道德原则,同时也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原则了。正如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不单是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国家的核心价值一样,在西方人眼里,整个社会和他们最崇高的愿望都同个人主义密切相连,放弃了个人主义就等于是放弃了他们最深刻的本质。其实,在任何一个社会,无论意识到与否,蕴涵在文化传统并体现于社会制度中的社会基本价值,始终在发挥整合社会的基础性作用,而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与西方社会相比,在中国社会发挥着基础性整合作用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但是,如果笼统地认为集体主义优于个人主义那就错了,因为集体有质的区别,集体主义也有质的区别。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把集体分成“真实的集体”和“虚幻的集体”(“虚假的集体”、“冒充的集体”等)。马克思恩格斯区分真假集体的一个基本依据,是个人在集体中自由与否的状况,即个人是否“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他们认为,在过去种种冒充的集体中,集体对被压迫者来说是“桎梏”,即便是剥削者,由于他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才有所谓的自由,一旦超出阶级范围,他就要面对因不能再无偿占有他人生存条件而带来的不自由,因此国家对他而言也是虚假的。然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可见,只有当集体是控制了自己和其他成员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个人的“一种联合”时,集体对于个人来说才是真实的。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在国家、阶级、社会层面上讨论集体的真假问题,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真实的集体’就是人的自由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中汲取辨析集体性质的方法论,因为未来真实集体的萌芽就蕴涵在现实的集体之中。其方法论启示是:集体有真假之分;集体的真假取决于集体内个人是否控制自己和他人的生存条件以及控制的程度;真实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工具,虚假的集体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桎梏;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这种矛盾,是推动集体从虚假走向真实的内在动力。总之,在对集体性质的辨析中,马克思恩格斯以个人作为分析集体的出发点和归宿,进而揭示出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集体的真谛,个人争取对自身和全体成员生存条件的控制的斗争是集体演进的内在动力,集体演进的历史最高境界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对集体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为我们辨析真假集体和集体主义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与漫长的封建制度相适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宗法(或者拟宗法)性质的。“宗法集体主义也称封建宗法集体主义,它是与封建宗法制度分不开的。在封建宗法制度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家长、族长和贵族世袭统治和世袭特权行为,而形成了由政权、神权、专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而作为这些制度在思想文化和价值观领域的表现就是一种以维护国家、民族和贵族为中心的集体主义或称整体主义,而个人利益则要绝对地服从宗族的利益,故称宗法集体主义”
封建宗法制度的显著特点,是血缘家族制度成为国家制度的模本。《孟子·离娄》中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这种说法把“家”与“国”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混为一体,并且把家当作国之本。张东荪在《理性与民主》一书中对这种家国混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做了具体描述:“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即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这形象地说明,家族组织结构对中国社会组织形态的形成和发展有极为深刻的影响,并且“建立在对一家之主的地位和权威的尊崇的古代宗法观念之上的家长制,是中国政府组织创建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特征,其要害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这同早期国家的形成路径有关:“中国古史的发展脉络,不是以奴隶制的国家代替由氏族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社会,而是由家族走向国家,以血缘纽带维系奴隶制度,形成一种‘家国一体’的格局。”研究国家起源的学者认为,早期国家起源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氏族模式”,如古代雅典和罗马;二是“酋邦模式”,古代中国属于此类。作为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氏族和酋邦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随着外来人口的加入和剩余产品的出现,氏族和酋邦内部原有的平均分配原则被逐渐打破,那种“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权力开始沿着两条不同路径向早期国家的权力结构转化。一是氏族模式下的分权路径。譬如据摩尔根考证,氏族部落政治组织曾经历了权力集中于部落会议的“一权制阶段”,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统帅并存的“二权制阶段”,以及“在酋长会议和军事统帅之外,出现了第三个权力点——人民大会”的“三权制阶段”。显然,分权路径的着眼点在于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个人手中,其结果就“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恩格斯曾直接称雅典国家为‘民主共和国’”。二是酋邦模式下的集权路径。“在这些社会的国家进程中,权力正是直接从酋长即酋邦首领的权力演变而来的”。当酋长在剩余物品再分配中把更多的物品分配给近亲时,“个人的特殊作用有了经济的含义”;当酋长为了谋求自己在部落中更大的优势而把剩余劳动品更多地分配给追随者时,“个人的特殊作用就有了政治的含义”。酋长在集体管理中的个人特殊作用开始向个人性质的权力转变,并且在权力周围集结成权势集团,这反过来又加强了酋长个人的强制力量。上述两种模式的区分点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而“酋邦是具有明确的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当它们向国家转化后,在政治上便继承了个人统治这份遗产,并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专制主义政治形式”。
第一,宗法集体主义是滋生个人性质权力的文化土壤。在宗法集体主义范畴中,家长制政治是其核心内容。围绕大大小小的家长式人物社会形成复杂的权力关系网,“家长”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控制集体内成员的命运;个人则附庸于集体,与大小“家长”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在宗法集体内,普遍存在的只能是专制主义加“以己属人的‘奴隶道德’”。
第二,宗法集体主义是营造等级制和权力关系网的文化土壤。“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6-2],这不仅指组织结构上的同构性,也包括治理方式上的同构性。家族治理遵循的是《礼记·大传》中所释的“人道亲亲”原则:“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把这种逻辑推广到社会便引申出上尊下卑等级分明的治国原则:“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君臣之义、父子之伦、贵贱之等、亲疏之杀、爵赏之施、夫妇之别、政事之均、长幼之序、上下之际。”如此便用人伦秩序赋予等级制以天然的合理性,用道德礼仪抑制了不同利益集团间的政治博弈,用人道亲亲的伦理法则泯灭了集体成员基于自身利益理性地形成交往法则的可能。
第三,宗法集体主义抑制个人权利意识的形成。在宗法制度下,个体生命的价值主要是在伦理政治关系中得以实现。因此,“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尽管“对群体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是整个中华民族(从天子到庶人的)共同的一般的社会心理结构”,但“这种中国式的责任观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人格概念”[9],个人只有服从和依附的义务,没有主张个人权利的空间。
显然,宗法集体主义的实质是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它与现代民主制度格格不入,是我们走向现代民主所必须抛弃的糟粕。 社会主义社会中必然确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这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本质上社会成员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因此社会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总的说来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集体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具体包含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把社会、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统一起来;二是社会、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三是个人正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当社会、集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服从社会、集体的利益。
因此,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能一般地定性,更不能笼统地肯定或否定,而要看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有先进性的一面:个人主义强调个性解放,对于把人从欧洲中世纪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承认个人追求利益的权利,发挥个人的创造性,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而集体主义在民族、国家、社会利益客观而多元的历史条件下极为重要,没有它,社会就没有凝聚力,尤其是对于贫穷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上、思想上、意识形态上形成统一,对于民族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传统文化是历史积淀的产物。作为既定的力量,传统文化既能够与时代进步因素相结合,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力量,也能够与现实中的落后因素相结合,成为腐朽势力潜滋暗长的温床。如果剔除了官本位、等级制等政治文化内核,传统文化所承载的贵和尚中、谦和好礼、诚实守信、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克己奉公、勇义力行、精忠爱国等集体主义的文化内涵,完全可以和时代主题相结合,成为塑造新型集体和集体主义用之不竭的社会资本。从历史进程来看,首先撼动宗法集体主义制度根基的是辛亥革命,从那以后,皇权形态的家长制完结了。但是,宗法集体主义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文化和习惯势力为载体存留下来,一有机会便会滋养出各种形态的宗法集体。新文化运动把批判的矛头转向以孔学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思想,打开了遏制新思想涌流的闸门。近代西方独立、平等、自由、民主等思想的传播,使人们对宗法集体下的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有了深刻的反思和觉醒。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先进的中国人看到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价值主体。由于十月革命是“庶民的胜利”、“劳工主义的战胜”,这使饱受帝国主义凌辱和军阀混战之苦而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深刻怀疑的中国人的思想发生了转变:向俄国学习,“用革命的手段建设劳动阶级(即生产阶级)的国家”。“劳动阶级”第一次被视为国家的价值主体。马克思主义进入中国后,打破了几千年来按照血缘、宗法、等级划分人群的历史观,提供了一种按照经济利益原则划分社会人群的新方法,从而使中国的先进分子“不再隔着纱窗看晓雾”,跳出了“国民”、“国人”等模糊的概念,认清了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力量——劳动阶级,道义与利益第一次在“劳动阶级”、“生产阶级”这个新的价值主体上达到了统一,传统文化与时代有了相结合的现实载体。
确立新的价值主体后,中国社会组织形态开始发生变化。在五四运动前,毛泽东的历史观还是希圣希贤的英雄史观,但是“经过俄国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革命洗礼,他终于认识到唯有‘民众大联合’,才是改造国家社会的根本方法。他从人民群众中探得了多年梦寐以求的‘大本原’”。这种以阶级的“共同利益做基础”所形成的“大联合”,是对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的否定,它的着眼点不再是简单地将个人从宗法集体中分解出来,而是要打破宗法等级制度,按照利益原则重新划分人群,按照平等原则重新整合社会。这种对价值主体认识上的深刻转变,为诞生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中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奠定了基础。
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鲜明地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这一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理念,这一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中国革命的实际、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把人民的利益置于一个政党的最高宗旨的地位,而且把人民置于未来国家的主人的地位,共产党则始终是人民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在这种政治逻辑下,革命集体内形成了新型人际关系——同志关系。“同志”关系不仅体现着独立、平等、自由、民主等人类文明先进理念,也承载了忠义报国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要素,小我与大我在阶级和民族的解放事业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革命的集体主义在中西两种文化的结合中油然而生。
新中国建立后,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问题是怎样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怎样保证人民的公仆不会蜕变成人民的主人。尽管毛泽东说过可以靠发扬民主使共产党跳出历史盛衰的周期率,但是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如果没有法治,民主也会成为权力的婢女;而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和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相结合,产生新的家长制政治。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深刻揭示了权力高度集中必然导致“个人领导”、“家长式人物”、“人身依附关系”等弊端的出现。他说:“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2-1]而“个人领导”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家长制政治的死灰复燃:“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关系,变成了对个人“无原则的服从,‘尽忠’”,“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12-2]。这种现代家长制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当这种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并把组织当成个人的工具的家长制成为普遍现象时,人民本位就会蜕变成官本位;当“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时,“集体”就会成为与“个人”相对立的“众数”,必然出现鲁迅先生所说的“以独治众”和“以众虐独”并存的现象。十年“文革”动乱就是证明。显然,这种官本位下的集体主义是滋养家长制政治的温床,是束缚人自由发展的桎梏,是迟早要被历史所抛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