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招生考试劳动法学优秀者进请教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0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一、立法宗旨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即制定某部法律或建立某项法律制度(或某个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目标和效果,集中体现本部法律、本项法律制度或本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取向。它既可以由专门的法律条款集中表述,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学理表述。集中表述立法宗旨法律条款在本部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部门)中处于统率地位,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理解和解释具体条款的依据,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深入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与关键。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一直是我国劳动立法和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初期,在国营经济及其领导下的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条件下,劳动力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劳动合同被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制度具有调控劳动力流向、稳定劳动关系的功能。1956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进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实行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的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正式工中消失,仅适用于临时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发展。1980年,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84年,在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由临时工扩大到正式工中的农民轮换工;1986年,随着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颁布,劳动合同制度全面铺开,要求全民所有制单位对新招用的正式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此后,国家逐步要求私营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城乡个体商户都把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1994年的《劳动法》(7月)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要求用人单位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订立、变更和无效,内容、形式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劳动部制定了若干项与《劳动法》配套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章,许多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办法,使《劳动法》的规定得到细化和补充,有的还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等司法解释中,也就劳动合同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2、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由以《劳动法》为龙头而确立的,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配置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凯改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合同领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的问题,由《劳动法》确立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显出一系列不足,主要表现为:(1)立法层次不高。虽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它不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劳动合同的有些重要问题甚至没有规定,大量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由部颁规章和地方立法来完成的,造成了劳动合同立法层次不高并且分散,部门和地方立法不一致,有的甚至相互冲突,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很大的困难。(2)《劳动法》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很多制度正处于改革摸索阶段的时代背景下,一部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法律不可能完整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不可能完全解决后续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且《劳动法》某些规定来源于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的探索性或过渡性的政策法规,难免保留有旧体制和过渡性的痕迹。(3)《劳动法》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994年的《劳动法》属于纲要式立法,其具体规范一般都趋于原则化,以其作为裁判依据,往往操作性不强,存在较多的立法漏洞。正是由于上述这些不足,导致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远远滞后于的现实情况。由此,《劳动合同法》得以产生,其目的首先就在于完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以此作为法律对现实的回应。
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确有不足,但其并未失效。而《劳动合同法》却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作出了许多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当作如下理解:第一,从二者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所调整的对象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基本法与单项法的关系。前者规定了从就业促进到劳动合同直至劳动争议等内容,其几乎涵盖了整个劳动法律部门的所有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是纲要式而非法典式,就劳动合同专章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故需要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以完善、细化劳动合同制度。第二,从法律位阶的理论上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但是从实际上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他们之间法律效力平等,不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在法律的适用上,适应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如果《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劳动合同的最重要的功能应当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细化明确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作为关于劳动合同的单项立法,其一切完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劳动合同的依据作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避免纠纷,又有利于纠纷发生后明晰各自责任。
(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用国家干预的形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中的弱者一方,是符合社会法的基本精神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理论上被概括为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单保护”表述,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双保护”表述相对应,不同的表述方式实质上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倾向,更反映出对《劳动合同法》社会功能的不同理解。由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成为了一个争论颇为激烈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最终立法选择了“单保护”表述,但是对其含义的理解仍然不能趋于简单化,更不能趋于极端化,要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单保护”表述的含义不是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前者如《合同法》第1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意味着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即平等保护;后者是将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明确表述,而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它条款中,如《担保法》第1条中“保障债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而不保护他方当事人。
2、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并非只有冲突性,而无一致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这是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利润的源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利润贡献率越来越高。在此意义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在于加大《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从而为投资者和企业创造持续发展的宏观条件。可见,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是“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
3、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会对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劳动法》实施以来,关于劳动法与投资环境的关系,一直有一派观点将劳动法视为投资环境的负面因素,担心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会导致投资环境的恶化,致使投资者转移资本。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