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8-04
一、在第一条“利用土地资源”前,增加“合理”二字。二、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裸露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30%的灌丛地和乔木林郁闭度低于0.1的荒地。”三、删去第七条。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五、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山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林地和牧草地的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六、第十条修改为:“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五十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让、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七、删去第二十一条。八、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依照原《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办理的荒山使用权证和出让、受让双方签订的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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