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乌海市2004年中专毕业证是手写还是机打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0
印刷的。根据《高等教育证书电子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登记,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和颁发毕业(毕业)证书,对按国家规定每学期入学的毕业生颁发证书后,每年7月底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登记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由考官或他们就读的学校会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每年6月和12月颁发。高等教育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在每年6月颁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每年7月底前,报告今年的6月份毕业证书和前一年的12月的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他们都位于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注册要求。(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发证单位颁发的毕业(毕业)证书进行审核登记;每年8月底前,将已注册的毕业(结业)证书汇总后,按照本规定注册内容的要求报送教育部备案。
/iknow-pic.cdn.bcebos.com/42a98226cffc1e176559b9a05890f603728de9b9"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学籍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或修完全部学分),通过德育、体育考试,准予毕业的,可领取毕业证书。第十条学校地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但仍失败不止一个补考的课程范围内但不重复级或未能完成规定的学分,通过道德教育、体育和允许完整的课程,可获得结业证书。第十一条学生学习满一学年,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得发给肄业证书。第十二条学位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发证机构根据学生的毕业(完成或未完成学业)情况,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完成学业后,可以取得继续学业证书。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只能发给学业证书,不得发给本学校招收的学生和本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学生毕业(修完课程)证书。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制作,填写后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的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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