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大楼外立面安装空调 物业公司有权管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8-27
有权的,具体参照如下:
装修管理中公共区域和外立面及空调外机位置管理的依据

一、 关于公共部位的使用之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第六条(对合同第二十条补充约定)指出:
买受人同意与形成专有空间的楼宇屋面或露台或底层花园相毗连的业主享有该部分的屋面或露台或底层花园的专有使用权并承诺不侵害、妨碍该业主的专有使用权。该专有使用权的具体范围由出卖人在销售前进行划分,但屋面或露台或底层花园因安置该楼宇的烟道、空调、水管等公共配套设施的部位除外。
使用该屋面或露台或底层花园的业主须为公共维修和管理提供方便,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改变隔离方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不得改变用途,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
二、 关于装修期间外立面管理之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第八条(其他约定)规定:
为保证项目楼栋整体形象,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楼宇的外观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封闭阳台、外门窗,改变外墙材料、颜色、风格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住宅、楼宇的外观形象的,买受人需书面承诺自行承担由此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并提前将装修方案及申请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经由物业管理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若买受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楼宇的外观形象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的 20%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由此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三、 关于外立面空调主机安装管理之规定:
1.《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第八条(户室装修)规定:
空调安装时一定请切记:
1.按照原设计和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
2.一定将室内、机室外机的排水管就近接入地漏;
3.安装完毕后,一定要将空调预留孔的剩余空间封闭,否则雨水或小动物可能进入室内。
2.《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第五条规定:
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