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差旅费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1
村干部差旅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乡村三职干部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梨园乡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党委会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各村在职三职干部。村干部出差原则上应填制公务出差审批表经联村干部审核。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交通补助费

第五条 区域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工作到县城外的市级、省级等地方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七条 村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县城住宿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三职干部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九条 村三职干部到县城出差伙食补助为60元/天,公杂费25元/天(含交通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电话通讯补助费

第十条 村三职干部电话通讯补贴标准每月80元/月,组干部及其他三职50元/月,在限额内凭正式票据实报销。

第六章 乡内会议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村组干部参加乡内会议误餐生活补贴标准15元/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村干部出差原则上应填制公务出差审批表。出差人员在出差后及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签后经联村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到财政所报账。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十四条 区域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报销。

第十四条 三职干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报销每月一次。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执行。

第二章交通补助费

第五条 区域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工作到县城外的市级、省级等地方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七条 村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在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县城住宿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三职干部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九条 村三职干部到县城出差伙食补助为60元/天,公杂费25元/天(含交通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电话通讯补助费

第十条 村三职干部电话通讯补贴标准每月80元/月,组干部及其他三职50元/月,在限额内凭正式票据实报销。

第六章 乡内会议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村组干部参加乡内会议误餐生活补贴标准15元/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村干部出差原则上应填制公务出差审批表。出差人员在出差后及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签后经联村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到财政所报账。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十四条 区域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报销。

第十四条 三职干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报销每月一次。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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