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解释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9-03
完全同意本文作者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但是司法解释在实施之日起30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后,司法解释在效力上相当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效力相对于法律。因此,可以得出一些结论:第一,司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第二,司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被解释的法律,属于新法。
第2个回答  2009-08-07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这是一个前提。至于司法解释效力,个人分析如下:
从法律解释主体上看,根据宪法,法律解释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并无解释法律的权力。从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司法解释的主体与效力问题,法律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两高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主要是依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决议明确了法律解释工作的分工,应当视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两高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即司法解释权。既然两高的司法解释权是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委托,那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委托而制定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解释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司法解释也应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应采用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原则,优先适用司法解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8-06
解释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