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乃则的煤矿争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4

2012年5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陕北首富高乃则涉嫌伪造证明侵占他人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引起社会舆论诸多猜测。昨日本报记者调查获悉,该起因煤矿股权纠纷引发的法律诉讼去年已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争议煤矿归高乃则等人所有,而该事件是否涉及公职人员,榆林市纪委未作明确表态。 有媒体报道称,府谷县庙沟门镇余家伙盘村境内的余家伙盘煤矿被高乃则侵占,该煤矿目前市价在十亿元以上,该煤矿原股东数人莫名其妙地失去了煤矿的全部股权。
据报道称,杨某等人于2009年11月发现,余家伙盘煤矿股东早已变更为高乃则等6人,高乃则等人是通过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方式,“夺取”了煤矿股权。当时余家伙盘煤矿市场价不低于三亿元,现在该煤矿市场价在十亿元以上。同时,府谷县庙沟门镇也被指企业注册登记时,政府领导出具证明时签名造假。
2012年5月,陕西兴茂侏罗纪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所拥有的余家伙盘煤矿确实存在股权纠纷,该纠纷去年4月已有明确结论。案件经过两级法院裁定,确认了高乃则等股东对余家伙盘煤矿的合法地位,其煤矿归属已有定论,诸多流言和说法都是一些人捏造的。 1995年,余某等3人与余家伙盘村签订了承包余家伙盘煤矿经营至2007年的协议。不久,该协议变更为余某独自承包,1997年承包人又增加了刘某。2007年承包期满后,余家伙盘村全体村民与苏某等3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全部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一年后,高乃则通过资本运作参与也成为了股东。2008年9月,高乃则等股东通过向省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成立合伙企业。该企业注册登记后,很快引发了法律诉讼。
2010年,杨某等三人向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余家伙盘煤矿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投资人等登记行为。杨某等人称,当年由刘某和吕某持有余家伙盘煤矿全部股份,后吕某全部买断,后来陆续有杨某、杜某、王某等三人加入合伙投资。不过,余家伙盘煤矿法人代表一直显示为刘某,他们没有及时变更,直到2009年11月才知道,余家伙盘煤矿已被别人注册。
2010年3月省政府维持省工商局对煤矿的注册行为,杨某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1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一审驳回该起诉。2011年4月西安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记者昨日看到该案法院裁定内容,杨某等人认为,余家伙盘煤矿属集体与个人联办,作为投资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高乃则等人实际上只是煤矿承包人。省工商局回应称,杨某、王某、杜某以及吕某自煤矿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均未列入股东名册或合伙人名册,在煤矿登记档案中没有任何记载,不符合申请人资格。高乃则等人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