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平安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安全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第五条 加强社会建设,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规划发展、社会共建、财政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第六条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治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定期研究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建立多方议事协商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公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用,形成多层次、全域化、常态化民主协商工作格局。第八条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引导社会公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

  对社会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和南京都市圈社会治理工作的合作交流,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平台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对跨市域重大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第二章 政治安全维护第十条 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第十一条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不得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不得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和舆论危机预防应对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及时监管、精准研判、有效引导网络舆情,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网信、通信、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 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推动基层人民防线工作融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十五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防止矛盾纠纷上行外溢。

  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