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
  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总工会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和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就近加入其他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行业性质或地理位置相近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企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可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第九条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宪法,热爱工会工作,勇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
  (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作风民主,责任心强。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同意,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制订方案,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职工中已有具有工会会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第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每月向工会拨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所派人员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到企业的,经民主选举可以担任企业工会主席。所派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由派出工会支付。第十六条 商城、集贸市场内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工会根据规模和人员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与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共同作为成员工会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主席在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联合会成员工会主要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工业(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第十七条 乡镇、村内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以村为单位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可以由乡镇工会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