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备考【经济法】劳动合同法 可备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0
一、可备条款

1.试用期条款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的期限:

①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

②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③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④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①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②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6)“双8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